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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飞 伍迪|基础设施项目合规性系列研究(环境篇)
发布日期:2023-03-30 作者:张雪飞 伍迪 信息来源:中咨研究 访问次数: 字号:[ 《基础设施项目合规性系列研究(建设施工篇)》(点击阅读原文)。

根据最新修订且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总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排污许可,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排污单位的申请和承诺,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法律文书形式,依法依规规范和限制排污单位排污行为并明确环境管理要求,依据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管执法的环境管理制度。

202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36号),在“严把投资管理合规性”部分明确,“投资管理手续是否合规,应以项目投资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作为主要判定依据”。在过去二十年来,有关法规政策对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代表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方面的手续要求,有一定的调整和变化,尤其是2016~2017年间《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因此本文分别以2012年和2021年作为参考时点进行相关手续的梳理和总结。

(一)以2012年为参考时点的合规性要点总结

图1 环境手续要点及与其他事项的关联(2012年)

总结以2012年为参考时点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方面主要手续脉络和要点如图1所示。需要强调的是,本流程图以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等手续为主线,主要为了阐明办理环境方面项目前期工作手续的意义,以及与相关要件最紧要相关的其他工作手续事项,其他方面中具体的项目前期工作手续有省略。

一方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和《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除此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于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企业核准或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另一方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以2021年为参考时点的合规性要点总结

图2 环境手续要点及与其他事项的关联(2021年)

总结以2021年为参考时点的基础设施项目环境方面主要手续脉络和要点如图2所示。本流程图增加了排污许可事项。与图1类似地,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保验收等手续为主线,主要为了阐明办理环境方面项目前期工作手续的意义,以及与相关要件最紧要相关的其他工作手续事项,其他项目前期工作手续有省略。

其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而改为实行备案管理。无论是政府审批制项目,还是企业核准、备案制项目,环评文件一律是开工前的必备手续。

其二,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我国施行排污许可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其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除此之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其四,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此外,环保验收方面,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2017年以后,对于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不再进行环保验收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附:环境方面必要手续的主要政策清单(按文中出现先后顺序)

1.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

3.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

4.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主席令第7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

7.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8.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9.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10.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

11.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12.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6号)

13.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

14.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15.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16.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环境保护部第48号)

17.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生态环境部第7号)

18.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

19.国家环境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0.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21.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

22.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国环规环评〔2017〕4号)

2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