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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新规加强央企小金库问题治理和特殊资金管理
发布日期:2012-02-15 作者:评价局 信息来源:国资委 访问次数: 字号:[ ]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2010-2011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治理过程中发现,部分中央企业,特别是一些基层子企业,在工程项目“赶工费”、绩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等业务处理,以及废旧物资处置、改制上市剥离资产与辅助经营单位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要求不清晰,存在管理隐患。为了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国资委针对这些薄弱环节,研究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国资发评价〔201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要求中央企业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同时,明确了绩效薪酬分配、工程项目“赶工费”收入、代扣代缴税收手续费收入、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会议费开支、辅助经营实体及其收益管理、废旧物资处置、现金和备用金管理等八类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财务处理方式。
  在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资产)一并进行了清理,主要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这些资金(资产)企业不具有所有权、或未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但要承担管理责任,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加强特殊资金(资产)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确保资金(资产)安全,国资委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七条,主要内容包括:要求企业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制订各类特殊资金(资产)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严格收支管理,加强资金监控,严格特殊资金收支范围、标准和程序;规范投资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审计监督,依法追究损失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求企业建立特殊资金(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